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婚约书
[图片说明]
这件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婚约书左右长44厘米、上下宽35厘米,贴有“大清印花税票”。婚书中写有婿父和媒人的名字,却没有新郎和新娘的名字,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婚姻由父母包办的现状。
[证书内容]
婚书内文为:“敬接瑶函喜缔世好,小女未聆……令郎雅澶清才,贤胆腹伏承媒议,预约良缘,敬具鸾笺,谨遵鸿命。”大意是要送女儿去成亲,能嫁给对方的儿子很荣幸,因为缺少像样的礼物而惭愧。但是整个婚书上连结婚双方的名字都没有,只有双方家长的交流,充分体现了那个时期婚姻由家长包办,全凭媒妁之言的印记。
[状貌特征]
这是沈阳收藏家詹洪阁先生收藏的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之婚约书,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该证书左右长44厘米、上下宽35厘米,红纸墨书,上有“大清印花税票”,象征着政府的认可。有描金双喜字和鸣凤的图案,透露出的是用语言与文字无法言传的喜庆祝福气氛。工整严谨的书法,显示了当事双方的文化程度,表现出对婚姻大事一丝不苟的重视。
[证书研究]
贯穿中国传统时代婚姻的主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父母对子女婚嫁具有主婚权。这一主婚权受到礼俗、法律的鼎力维护。这件婚书就是婚姻包办的产物,婚书中仅具婿父和媒人两个名字,而不具新郎名字,允书中更无新娘名字。其意义在于,婚姻缔结是双方家长为儿女选妻或择婿,因而婚书不是对儿女愿望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