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珍藏赏鉴 >结婚证
结婚证
清代宣统年间的纳妾婚帖
时间:2010-07-30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文字大小:    打印:打 印  



[图片说明]

    这件清宣统元年(1909年)纳妾婚帖,左右长75厘米、上下宽22厘米,婚书内列有生辰八字、媒合人并加盖私章。 

[证书内容]

    纳妾婚帖的原文为:“主婚人屈长安今因第二侄生孙女年二十岁情愿许字于,于占魁第一侄生孙儿为妾,谨将所生年月时间列于左及笲后再行完婚。聘礼,白银叁百陆拾五两。坤造未相辛未年三月十四日丑时生。媒合人潘长兴、郭士贤。和合百年。”

[状貌特征] 

    这是沈阳收藏家詹洪阁先生收藏的清宣统元年(1909年)纳妾婚帖,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该婚书为红纸墨书,左右长75厘米、上下宽22厘米,婚书内列有生辰八字、媒合人并加盖私章。

[证书研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子娶妾是延续家族香火的需要,也是男子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法律承认娶妾的合法性,如果说明代尚有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许娶一人”的限制的话,此限制到清乾隆五年(1740年)也被奉旨删除。不过,礼制与法律对妾的身份亦有严格的规定,妻为主,妾为卑从,二者地位截然不同。所以,娶妻要讲门第,行六礼,妾则不然,不称娶而称置、纳、买,并有“纳妾不成礼”的说法,指的就是妾与夫不能行婚姻之礼,不具婚姻的各种仪式,也不能将此种行为称为婚姻。既然如此,当然也无所谓婚书,诸如正式婚姻中出具的礼书,或请婚书和允婚书之类。但是,为了显示纳妾的正当性,在置买前,向对方索要必要的文书契纸却是必须的。纳妾文书有称婚契的,也有笼统称作婚书或婚约的。从这些原始婚书字据中可以看到,处于封建社会中的弱势妇女生活的社会环境,也可以从中窥见封建社会里女人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