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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年仅10岁新郎官的婚书
时间:2010-07-30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文字大小:    打印:打 印  

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婚书

[图片说明]

    新郎官年仅十岁的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婚书。该婚书不仅贴税票、盖印章,而且写有婚者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曾祖、祖、父三代姓名,主婚人,媒证人,结婚日期等诸多内容。

[证书内容]

    这是孙淑媛1918年的婚书。婚书上内容为:奉天省长公署发,婚书,籍贯沈阳县,住址大东门,三代,曾祖格博英额,祖德谦,父兴绪,男继曾,现年拾岁,今订聘孙氏之女孙淑媛为室,女,年庚,乙巳年八月二十七日卯时生,主婚人,某名叔父潘权乘,本人何项亲属,媒证人吴振铎,籍贯沈阳县,住址大南门,三代,曾祖孙福彩,祖孙明,父孙广选,女,孙淑媛,现年十四岁,今许配潘氏之子潘继曾为室,男年庚,乙酉年丁卯月庚寅日庚辰时生,主婚人,某名父孙广选,本人何项亲属,媒证人吴振铎,经手发行处,中华民国八年一月。此外,在婚书左下角还印有“上则每张收费银元壹圆贰角,男女两家各购壹张”字样。

[状貌特征]

    该证书同大多数晚清时期的结婚证书一样,采用传统红纸印制,竖排文字,从右向左书写。在婚书右侧起始位置印有骑缝的证书编号项目。在婚书的右上角贴有四枚面值为一角的印花税票,并加盖有“沈阳县,地方收捐处,民国七年”的印章。税票下方印有“奉天省长公署发”字样。“婚书”二字印于长势饱满的麦穗图案中间。证书文字及所填写文字均采用楷体字,写明婚者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曾祖、祖、父三代姓名,主婚人,媒证人,结婚日期等内容。主要内容均写在一个用图案绘成的正方形内,居于婚书中央,整个婚书布局稳重、大方,文字清晰、工整。

[证书研究] 

    从样式上看,该婚书仍沿用晚清时期的样式。但是从内容上可见,该婚书已经有明显的发展变化。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该婚书在右侧起始位置印有证书编号项目,而且骑缝书写;二是印有“奉天省长公署发”字样;三是贴有税票,并加盖印章。这一切使得该婚书具备了防伪功能,充分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意志。

[编者转述]

    孙庆堂次女淑源,沈阳县人,于民国七年(1918年)间经媒人提媒,许与沈阳县人潘继曾为妻。而继曾之父母早已去世,所有主婚一切均由其叔父述廷主持,已过得小礼并立婚书,均系爱好为亲,各无异说。不料孙氏之女淑媛既不遵父母之命,复不循媒妁之言,初则以为年幼无知,并未介意。谁知该女年岁稍长,一心慕道,其好道之心日甚一日,父母戒之不听,劝之不改。适潘家拟从旧俗以明岁年月相当,欲为侄迎娶。不意该女突于1924年夏历2月19日与其亲姐二人私赴大佛寺,自己削发为尼。其母发现后,前往百般规劝,令其回家。可她誓死不归,复经亲友劝解,亦以死为辞。察其情形万无还俗之意,不得已恳求媒人通知婆家。而婆家虽有怜爱之意,亦恐逼迫太甚,该女有性命之虞,只得俯悯愚诚其自愿。而孙庆堂于是亦感念潘家之德情,愿率同其子孙承攒将潘家原有小礼首饰衣料并赏给烟资等项如数奉还,分毫不留,日后任凭潘家另择贤偶,孙家万无争论。该女既已出家不得另行改聘,倘有另聘及潘家继曾另行择配成亲时,亦不准孙家向潘家有何说项或需索等情。倘有个情有亲族保人等负完全责任。

    上述内容是潘家到警察署上告后,潘家和孙家两家签订的合同内容。除立有合同男女两造各执一份存查外,原婚书两份由警察署收回存档至今。现两份婚书由沈阳市档案馆保存。